消防泵的選用原則
(1)所選用的消防泵應經過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型式檢驗,並符合
((消防泵)) GB6245-2006的規定。該標準原名稱為《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6245一1998(1986年首次發布)
(2)根據工程項目特點、供電電源及消防水泵房的位置、麵積和消防給水係統的具體情況選擇、確定消防水泵的類型。
(3)消防泵的流量和揚程應根據所服務工程項目對消防水量和水壓的要求經計算確定。
(4)臨時高壓或穩高壓消防給水係統的消防水泵應采用一用一備或多用一備的運行方式。備用泵的工作能力不應小於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當為多用一備時,應考慮多台消防泵並聯工作時對係統流量和壓力的影響。
(5)消防水泵原動機的功率應滿足水泵運行工況範圍內的工作要求。
(6)消防泵是否可使用變頻控製器?公安部曾在九十年代安排在北京市及河北省進行工程試點,至今尚無結論意見。如需采用,應征得當地消防主管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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